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交往,提升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職業形象,促進稅務師行業誠信守法合規經營,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了《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交往行為規定(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各所結合實際抓好落實,教育引導本所從業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各項規定和要求。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
2025年9月9日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交往行為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的交往,提升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職業形象,促進稅務師行業誠信守法合規經營,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稅務工作人員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交往的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稅務師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在與稅務人員交往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積極構建合法合規、廉潔自律的“親”“清”工作關系,共同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交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要求稅務人員介紹客戶或者幫助招攬業務;
(二)違規要求稅務人員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納稅人繳費人接受其提供的涉稅服務;
(三)違規安排稅務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業從業;
(四)與稅務人員合謀違規違法操作使納稅人繳費人不繳、少繳、緩繳稅費或者違規享受減免退抵稅費;
(五)違規要求稅務人員干預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等工作或泄露相關秘密;
(六)違規向稅務人員支付報酬,贈送禮金、禮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違規邀請稅務人員吃請、出入私人會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接受稅務人員提出的借款,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請求;或者通過報銷費用、支付補貼(補助)等形式向稅務人員輸送經濟利益;
(七)其他與稅務人員不正當交往行為。
第四條 對稅務人員違反《關于進一步規范稅務工作人員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交往的規定(試行)》的行為,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應堅決予以拒絕。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不得違反規定聘用稅務人員(含退休、辭去公職的稅務人員)。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交往內部審批報備和違規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交往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有不正當交往苗頭和傾向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予以制止;不正當交往行為已發生的,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違規責任,并主動向注冊稅務師協會報告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把與稅務人員交往相關制度要求作為入職培訓、日常培訓、廉潔教育等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將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不正當交往情況作為會員年度自查的重要內容,按年度檢查要求上報自查情況。
第九條 注冊稅務師協會暢通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不正當交往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注冊稅務師協會配合稅務機關開展不正當交往行為檢查,依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規定,對違規會員實施懲戒。注冊稅務師協會對自律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線索,應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協會應及時通報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不正當交往典型案例,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協會要充分利用三方溝通機制,主動為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搭建日常業務交流平臺。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