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區內一些地方反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執行到期后,原享受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何繳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的規定,今后10年國家將繼續深入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并對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輪的有關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因此,為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支持鼓勵類產業企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就享受西部大開發鼓勵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從2011年1月1日起,我區原已享受西部大開發鼓勵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暫按15%的稅率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