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級稅務機關要關心、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的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對稅收工作特別是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4號令)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大力支持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
注冊稅務師行業是連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橋梁和紐帶,是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機構,是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降低稅收風險、推動我國稅收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利于規范征納行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提高納稅申報的準確率,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交流溝通,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環境。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注冊稅務師行業作為涉稅中介機構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糾正把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交給稅務師事務所辦理是對行業“恩賜”的錯誤認識。要充分信任注冊稅務師這支涉稅中介機構的專業隊伍,依靠和發揮他們的專業優勢,為稅收工作服務,為納稅人服務。各級稅務機關要依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給予大力支持:
(一)加大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力度,提高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社會認知度。
(二)要積極支持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明確規定的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
(三)對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承辦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于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鑒證作用。
(四)對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理涉稅業務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納稅信譽良好的,稅務機關可以減少和避免重復檢查。
(五)各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并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二、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業務范圍,依法支持稅務師事務所拓展業務空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稅收管理工作的實際和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客觀需求,對注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的業務范圍明確如下:
(一)稅務師事務所可開展以下涉稅服務業務:
1、代辦稅務登記;
2、代辦納稅申報及減、免、退稅申請;
3、代辦建賬記帳;
4、代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代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其他政策性強、操作難度大、涉稅事項復雜的納稅業務。
(二)納稅人申報辦理下列事項,可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1、申請資產損失項目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
3、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下列事項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稅前彌補虧損;
2、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4、技術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
5、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6、各類減免稅申請;
7、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提供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異調整情況;
8、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營業額扣除項目;
9、企業所得稅定率征收年度申報;
10、合資、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
11、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三、嚴格執行準入制度,維護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受理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時,要認真審核其從業資質,對不符合規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個人提交的涉稅鑒證,一律不得受理并堅決予以糾正。
四、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督管理,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
(一)完善監管體系。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是各級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責之一。廣西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是全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區注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在目前自治區以下未設立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情況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6]58號)規定,各市、縣級稅務機關要在納稅服務部門(未設立納稅服務部門的,在稅收征管部門)指定人員負責本地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工作,業務上接受廣西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指導。各市、縣稅務機關領導班子要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
(二)強化監督管理。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或授權的管理機構批準。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要嚴格遵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對出具虛假不實涉稅鑒證報告的,稅務機關不予認可,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追究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堅持納稅人自愿的原則。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法》及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遵循納稅人自愿的原則,自主選擇稅務師事務所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從稅務師事務所獲取利益,不得強制或指定具體的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辦理涉稅事項。要在規范業務范圍和強化監督管理“兩手抓”的同時,充分利用市場競爭淘汰機制,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