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廣西稅務師行業誠信自律公約(2021年修訂)》經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
2021年4月12日
抄報: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處
廣西稅務師行業誠信自律公約(2021年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營造依法執業、公平競爭、誠信服務、可持續發展的執業環境,樹立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廣西稅務師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中國注冊稅務協會《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中稅協發[2006]005號)《注冊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中稅協發[2014]044號)、《自治區民政廳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完善行業自律公約的通知》(桂民函〔2020〕1208號)、《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等規定和要求,經全區稅務師事務所和稅務師自愿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全區稅務師事務所和稅務師及從業人員共同遵守并執行本公約。稅務師事務所有義務提醒和監督本所稅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共同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共同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四條 共同約定執業守則: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準則,樹立職業形象;嚴格質量管控,提高執業水平,維護行業信譽;加強團結合作,堅定共贏信念,凝聚行業力量。
第五條 不得以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成本價或者惡意低價搶奪業務或血拼壓價投標擾亂市場秩序;不得以串標、圍標、賄賂、回扣等違規方式投標;不得以犧牲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收費承攬業務;不得以贈送、低價協議等方式變相誘導客戶合作。
第六條 不得歪曲事實真相,捏造虛假事實,貶低、詆毀或誣告其他稅務師事務所或執業人員,損害同行形象、聲譽和合法利益。
第七條 不得違背依法、客觀、公正原則,在業務報告、申請資料或其他信息中,串通客戶及第三方作弊,出具不實報告。
第八條 不得在承接業務中,以分成、回扣、傭金或介紹費等方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輸送經濟利益;不得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第九條 不得以獲取信息技術、商業秘密等為目的挖取他所員工;不得利誘、鼓動、教唆他所員工帶走客戶資源或披露、使用客戶商業秘密。
第十條 不得利用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特殊身份影響力,限制、阻撓、排斥、打壓潛在對手;不得利用政府委托第三方業務之便,欺詐、脅迫企業簽訂業務合同。
第十一條 不得許可或變相許可外單位或個人掛靠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專業服務業務。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它途徑對事務所自身經營業績、執業能力進行夸張、虛假和誤導性宣傳,誤導或欺騙委托人。
第十三條 不得有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新加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單位會員,須在入會的同時簽訂本公約。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簽約成員名單。
第十五條 事務所及其所內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按照情節輕重,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或者降低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資質、取消申報我區稅務師行業突出貢獻獎資格、提請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注銷稅務師職業資格、取消向上級有關部門推薦參評各項評選活動的資格、取消會員單位或會員個人資格、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通報等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為確保本公約貫徹執行,一致同意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為本公約的監督管理單位,并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統一受理對違反本公約的投訴和舉報。設立全區稅務師行業違規違紀違約投訴和舉報電話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公約經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生效,本公約原件一式兩份,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和各事務所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由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的公章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協會常務理事會。本公約生效之日起,《關于印發<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自律公約(試行)>的通知》(桂稅協發[2014]042號)同時廢止。
廣西稅務師行業違規違紀違約投訴和舉報電話號碼:0771-5718367、0771-5717634。
廣西注冊稅務師 稅務師事務所
協會負責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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