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作為代理人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作為被代理人一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二) 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三) 法律約束性
(四) 執業活動的知識性和專業性
(五) 執業內容的確定性
注冊稅務師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 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過程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由于注冊稅務師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但是這種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并不意味著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委托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七) 執業有償服務性
注冊稅務師的執業原則:
(1) 自愿委托原則;
(2) 依法代理原則;
(3) 獨立、公正原則;
(4) 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