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已于2014年6月16日簽訂并生效執行。對于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本諒解備忘錄適用于哪些非居民納稅人?
本諒解備忘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機構。
二、對于間接取得利息的非居民納稅人,其申請享受協定待遇時應提交哪些資料?
根據國稅發〔2009〕124號文以及本諒解備忘錄的規定,納稅人除了需填報并提交國稅發〔2009〕124號文第九條所要求的各類資料外,還需提供奧地利主管當局出具的,對于其政府或金融機構基于其政策或管理限制而無法直接提供該筆貸款的證明。
三、如何判斷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機構是其所間接取得利息的最終受益所有人?
在判斷政府和金融機構是否為其間接取得的利息的最終受益所有人時,應依據國稅函〔2009〕601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