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利用差別化稅收政策,有效促進我區房價合理回歸,進一步助推房地產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區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房地產銷售價低于2011年同期市場均價或當年銷售價環比下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8)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65)規定的不同房屋類型的最低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開發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項目金額標準扣除:
(一)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二)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三)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四)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類型的單位面積分別核定。具體扣除標準核定辦法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或審定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類型、結構、地段等因素確定,并報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后執行。
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必須清算土地增值稅。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進行清算,但對在限定時間內不進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具體核定征收辦法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類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鋪、車庫等)、地段等情況確定,并報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后執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銷售平均價格與本企業2011年度銷售產品平均價格(含已完工和未完工產品)相比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的,其計稅毛利率可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35號)的規定下調0.5%,但最低不得低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的標準。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六、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大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高度關注和正確引導社會輿情,不斷加強和優化納稅服務,簡化辦稅流程,提升辦稅效率,進一步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積極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七、本公告執行時間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