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為了加大對稅務代理的管理力度,理順管理機構的工作關系,現將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組建的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和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當地注冊稅務師的管理機構。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辦事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協會秘書長。
二、省管理中心為正處級事業單位,主任、副主任由領導小組推薦相應級別的人員,在征求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意見后,主任由各省國稅局任命,副主任由省地稅局任命(掛征管處副處長職位),并報總局備案。
三、省管理中心人員從省國稅局、地稅局現有人員中調配,原則上國稅局、地稅局各出一半,由總局下達編制控制數(名額附后)。工作人員(含主任、副主任)應專職、固定,如確因工作需要須回原單位工作的,可按單位人員正常變動的程序辦理,但省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變動,須經領導小組和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同意。
四、在省管理中心的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之前,管理中心的開辦經費除由省國稅局、地稅局解決部分外,總局給予適當補助;工作人員的工資、正常經費、醫療、住房、福利,仍分別按隸屬關系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解決,其中,正常經費按人員所在單位標準撥給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今后的日常運行經費可逐步由協會通過按規定收取的會費、培訓費等方式予以解決。
五、省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國稅局代為管理,辦公地點由省國稅局負責解決。
六、地(市)及地(市)以下原則上不設管理機構,有關稅務代理方面的工作由省級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也可由省管理中心暫委托地(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征管部門代管。
七、尚未組建管理機構的地方,領導小組由原資格審查委員會直接過渡而成,個別成員工作有變動的進行相應調整。
八、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對省管理中心發文,省管理中心就有關稅務代方面的事宜對稅務代理機構發文,必要時也可以和省國稅局、地稅局辦公室聯合發文。
九、各地要顧全大局,密切配合,重視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組建工作,幫助解決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以確保稅務代理清理整頓工作及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
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