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任務,加快實現我區“兩個建成”的奮斗目標,根據中央、自治區制定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和民族自治區稅政管理權規定,現將有關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稅收政策服務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促進經濟體制改革
(一)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1.對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費、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或減免;對擬上市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滿后股票套現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二)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
3.臺資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臺資企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5.臺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6.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營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7.對新辦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民營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8.對列入自治區金融辦重點培育上市企業的民營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資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9.民營企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10.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業務的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1.從事為中小企業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免征三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12.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內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報國家批準,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13.從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非公有制企業,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從2013年1月1日起新辦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非公有制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自認定(復核)批準的有致期當年起3年內,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14.非公有制企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加快工業跨越發展
15.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規定的糖果休閑食品企業以及進入糖果休閑食品產業園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6.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糖果休閑食品產業園區內新設立的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17.在廣西投資新辦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級貧困縣新辦符合國家鼓勵類條件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免征5年、減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18.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19.鼓勵創辦微型企業
(1)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微型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微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微型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企業或個人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微型企業,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微型企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0.促進微型企業籌資融資
(1)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1.扶持微型企業技術創新
(1)微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微型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4)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6)微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需新建或新購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22.鼓勵微型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
(1)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微型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微型企業在農村地區開辦的觀光農業、旅游農業、生態農業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5)微型企業從事農村改廁、改廚、改圈、修建沼氣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23.減輕微型企業納稅負擔
(1)微型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酌情給予減免。
(2)微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24.鼓勵微型企業安置特殊人群就業:微型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減征營業稅,減征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減征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微型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l00%加計扣除。
25.至2015年底止,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民營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6.小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小型企業購買并實際使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新辦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小型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7.對于微型企業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比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2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自2012年起,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并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9.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30.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
二、推動開放合作體制機制創新
(一)加快推進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
31.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32.北部灣經濟區新認定的減按l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新辦的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產企業,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33.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符合桂政發〔2014〕5號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鼓勵類工業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7年減半征收。
34.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以桂政發〔2014〕5號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企業,免征企業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35.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從開辦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36.對北部灣經濟區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37.北部灣經濟區內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38.對北部灣經濟區新注冊設立或從廣西區外遷入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經認定后,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39.對北部灣經濟區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以及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40.對北部灣經濟區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減半征收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41.在北部灣經濟區新注冊登記,并從事中小微企業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洽區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審核,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3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促進珠江-西江經濟帶開放開發
42.對桂東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外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轉移到示范區內落戶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區外轉移到示范區內的綜合利用資源企業,凡在資格有效期內生產已認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的,不再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
(一)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43.種子企業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種子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執行。
44.農民受雇進行林木種植、養護取得的收入,屬于農業機耕收入,免征營業稅。
45.農業(含林、牧、漁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46.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公司)提供種苗(幼苗)、飼料等給農戶并負責回收產品,農戶負責飼養,這種“公司+農戶”的經營方式中,農戶飼養禽、畜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47.農戶(農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農作物挖坑、施肥、植樹、看護、養護、割脂、滅蟲、砍伐、現場搬運等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承包人雇請農民,提供上述勞務所取得的承包收入,免征營業稅。
48.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49.將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給他人用于農業生產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50.對于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與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51.公共交通車船,校車,以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征車船稅。
(三)建立完善扶貧開發長效機制
52.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設立專項的農村公益基金會,用于建設農村公益事業項目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3.新入駐特色名鎮名村的大型商貿企業,自營業當年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54.在特色名鎮名村投資興辦旅游等企業,符合政策條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開發等稅收優惠政策。
55.對確有困難的旅游企業(含景區、飯店、旅行社),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予以免征房產稅。
四、統籌推進其他領域改革
(一)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56.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
57.自治區級研發中心所在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稅法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無形資產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以及常年處于震動、高腐蝕狀態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法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額法。
58.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術股20%的股權,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以技術轉讓方式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稅后凈收入50%的收益。
59.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
60.按期納稅(不含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61.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62.對我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準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人員勞動所得項目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3.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半征收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64.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2人(含12人)的單位,可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65.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6.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67.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68.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69.自2013年到2015年,對桂林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從事生態旅游、商務會展、社會化養老三大試點行業的企業,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自用房產的房產稅、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70.自2013年到2015年,桂林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內旅游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企業所得稅前攤銷。
71.自2013年到2015年,在桂林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注冊登記并從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經自治區融資性擔保主管部門審核、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
72.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勵類優惠的旅游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四)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7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數字出版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或者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等原因,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74.支持數字出版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對列入推薦名單的重點數字出版企業的申報提供指導和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5.支持數字出版企業申報軟件企業,對列入推薦名單的重點數字出版企業的申報提供指導和幫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等文件規定,新創辦的數字出版企業被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數字出版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7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數字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8.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數字出版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動漫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
79.符合條件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首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首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80.鼓勵和支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其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機關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進行年度審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稅政策。每位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1次免稅政策照顧。
五、優化和改進納稅服務
81.免收稅務登記和發票工本費。對全區范圍內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補辦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的,免收工本費。納稅人領購發票時不再收取發票工本費。
82.優化涉稅審批管理。在取消、下放和公布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工作的基礎上,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涉稅審批服務,著力推進審批事項“先批后審”、“審管分離”、“辦管分離”試點工作。全面推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確保各類涉稅業務由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轉辦、反饋,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反復跑。
83.不斷創新辦稅服務方式。對辦稅服務廳實行規范化管理,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領導值班制等工作服務制度。拓展網上稅務局的業務受理范圍,擴大自助辦稅終端的使用范圍。
84.拓展稅法宣傳渠道。建立健全稅法宣傳機制,優化稅法宣傳渠道,加大稅收政策解讀、涉稅服務承諾、具體涉稅流程、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宣傳力度。積極推進和完善網上納稅人學校,為納稅人提供權威、規范、及時、適用的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服務。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