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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2001年我國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時間:2008-10-30 16:59 來源:廣東稅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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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確定近期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普遍建立納稅申報制度,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建立嚴格的稅務稽核制度,實現申報、代理、稽核三者相互配合而又相互制約的稅務征收管理新格局。
2001年12月召開的全國稅務局長會議上,又再次強調加大稅收征管的力度,重申要在本世紀末,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要求的,具有現代化技術支持的稅收、管理、檢查相互制約、促進、申報、代理、稽查相互監督、配合、科學、嚴密的稅收征管體制新格局的總體奮斗目標。
 
2000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2000年中國稅務咨詢協會已報請民政部批準。作為社團法人,該協會一方面協調稅務中介機構之間、中介機構與有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職業道德標準;另一方面,接受國家稅務總局的委托對從事稅務咨詢代理的執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業績考核、資格認定、決定獎懲等。
2000年,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脫鉤,要與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結合起來,把稅務代理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盡快辦成自主執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社會中介機構。
2000年全面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首批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稅務師將產生,注冊稅務師的工作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也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審批認定,其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將陸續出臺。
 
1999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9年以國稅發[1999]145號文件印發了《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實施方案》的通知,其目的是為了認真貫徹中央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領導關于稅務代理的重要指示,促進稅務代理事業健康發展。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切實地加以貫徹執行.
 
1998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8年3月24日賀邦靖同志在召開的全國稅務系統整風整改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會議上講到糾風工作重點時,對稅務代理工作強調指出:“稅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在人事、經費等方面與稅務機關脫鉤,不得占用稅務編制”。
1998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金人慶局長在成都看望基層稅務干部時強調“一定要與行政機構脫鉤,不能名脫暗不脫,更不能搞幕后操作.
 
1995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5年2月,中國稅務咨詢協會正式成立。該協會雖然名稱為“咨詢協會”,但它同時也是稅務代理人員的自律性組織,中國的稅務代理事業必將同稅務咨詢事業一起更健康的向前發展。
 
1994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4年國家公布實施的新稅制,實際我國稅收制度上一場重大的結構性的改革,推行稅務代理制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1994年1月1日新稅制改革全面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把建立健全稅務代理制度納入征管改革的戰略中。從此,稅務代理成為“申報——代理——稽查”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后制定了規范稅務咨詢代理業的法規《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該《辦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并參照國外規范稅務代理業的有益做法和國際慣例,對我國稅務代理的指導思想、代理人的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這個《辦法》的出臺,必將使我國稅務咨詢代理業的發展推進到一個新階段。
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頒發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1994]211號文向全國稅務機關下達了“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指出:“全面推行稅務代理制已成為稅收征管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這項工作的認識,國稅、地稅的主要領導要共同主動與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協調,發揮個方面的積極性,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稅務代理的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的上述通知為推行稅務代理的工作奠定了基礎,給予了強有力的推動。
如1994年12月全國稅務局長會議上,原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項懷誠同志就提出不要搞成第二稅務局,在青島視察稅務工作時,又指出“稅務代理要堅持分離原則。稅務代理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
 
1993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3年1月1日起實行,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辦稅務事宜,為我國實行稅務代理制度確定了法律地位,有的省市僅1993年一年就代辦了稅務代理項目十萬多項。
1993年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紀委關于全國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基本思路》提出,提倡和鼓勵信息和咨詢業跨地區、跨部門、跨國合作,向集團化和網絡化發展。我國規模最大的稅務咨詢機構——中國國際稅務咨詢公司在這方面已邁出了一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進一步闡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辦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1992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2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就正式確立了稅務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0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1990年前后,吉林省稅務局借鑒日本的稅理士制度,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在吉林市和延邊自治縣進行了稅務代理的試點。
1990年7月國家稅務局和中國稅務學會發布的《關于加強稅務咨詢服務管理的通知》中早有明確規定。兩者之間應該是指導、監督和被指導、監督的關系,也可以說是指導、監督和協稅護稅的關系。
 
1985年稅務代理行業大事記
從1985年開始,在十多年當中我國一些大城市先后組建了稅務咨詢機構。在實際開展的義務中,一般都包括了一些稅務代理的義務項目。由于當時稅務代理尚未立法,只是隨著咨詢業的發展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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