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各稅務師培訓基地:
為加強稅務師培訓基地管理,提升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制訂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經會長專題會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
2024年8月30日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稅務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管理,促進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培訓基地是經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批準,承擔稅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培訓平臺。
(二)培訓基地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按照稅務師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致力提升稅務師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創新能力,助推稅務師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培訓基地要按照貼近會員、按需施教、精心策劃、務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二、職責分工
(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培訓基地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指導、監督培訓基地運行;開展培訓基地檢查評估;制訂并發布培訓計劃;出臺培訓基地管理規定等。
(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教育培訓部負責培訓基地的日常聯絡和協調管理。
(三)培訓基地依托的高等院校、培訓機構是培訓基地的運行單位,負責明確基地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門人員承擔培訓基地相關工作。
(四)培訓基地負責研究報送培訓項目方案,落實年度培訓計劃。
三、基本條件
(一)培訓基地依托單位應是具有較強稅務師培訓能力并具有一定行業影響的高等院校、培訓機構等單位。
(二)培訓基地應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有一支能滿足工作需要的培訓工作團隊。
(三)培訓基地應有一支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較強、具有豐富教學和實踐經驗、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師資隊伍。
(四)培訓基地應有滿足稅務師培訓需要的教學和輔助設施。
(五)培訓基地應有完善的培訓計劃和健全的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效果評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六)培訓基地或依托單位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運行機制
(一)培訓基地要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在整合培訓資源、構建培訓特色、創新培訓手段上開展積極探索。
(二)培訓基地應加強培訓管理,重點做好組織聯絡、教學實施、培訓情況建檔登記、教學考核和效果評估等工作。
(三)培訓基地應按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要求,明確培訓方向和重點,集中優勢力量推出主體班次、精品課程。
(四)培訓基地應擇優配備師資力量,改進培訓方法,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逐步形成培訓特色。
(五)培訓期間,培訓基地應及時組織學員對培訓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滿意度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課程設計、授課質量等,評價結果報送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五、管理監督
(一)培訓基地應根據稅務師行業培訓需求研究擬定培訓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培訓方案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審核。本年度培訓項目執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培訓內容、師資情況、學員報名情況、管理情況、培訓效果等。經審核,培訓方案符合稅務師培訓需求及其他相關要求的,將列入年度培訓計劃,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匯總發布。
(二)培訓基地應按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的繼續教育項目計劃開展培訓。
(三)未經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批準,不得以培訓基地的名義開展稅務師培訓等相關活動。
(四)培訓基地舉辦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委托的培訓項目要嚴格遵守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有關培訓工作的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班、科學辦班、規范辦班;不得違規招生、弄虛作假、謊報數據;不得亂收費;不得超出培訓協議規定的范圍開展活動。
(五)對于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培訓經費支持的培訓項目,培訓基地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制度使用和管理。
(六)對于培訓質量較高、反響較好的培訓基地,在培訓項目安排、經費分配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于培訓質量評價較差、反響不好的培訓基地,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銷。
(七)對違反培訓計劃審核制度等有關規定,以及亂收費、亂發證的培訓基地,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銷。
(八)培訓基地依托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須及時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六、檢查評估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對培訓基地進行定期評估和不定期檢查。每年將不定期對培訓基地進行檢查,每三年組織對培訓基地進行一次評估。評估合格的,保留培訓基地資格;評估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的,取消培訓基地資格。檢查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項目基本情況、培訓基地設施配套情況、師資隊伍配置情況、制度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培訓質量、培訓效果及后續跟蹤情況等。
七、附則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