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28號),明確指出要創新繳費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引進注冊稅務師等中介機構提高繳費服務水平……”。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繼《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又一次明確了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不僅在涉稅鑒證業務中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涉費鑒證業務中也要發揮重要作用。為注稅行業進一步拓展社保費鑒證業務提供了前提和依據。為此,特將進一步拓展社保費鑒證業務有關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近年來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障制度的綜合性法律。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繼續擴大,參保人數和基金規模持續增長。以基本醫療保險費為例,參保人數達4.3億多人,征繳范圍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據2010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披露,全年五項社會保險(不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合計18823億元,比上年增長2707億元,增長率為16.8%。基金支出合計14819億元,比上年增長2516億元,增長率為20.5%。因此,社保費鑒證業務拓展空間較大。
二、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目前,全國已有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云南、陜西、甘肅、寧夏、青海、大連、寧波、廈門等21個省(區、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因此,社保費鑒證業務拓展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加強與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三、社保費鑒證業務拓展可按照《注冊稅務師行業業務指導目錄》第37項“社保審計”業務的提示,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可參照上海的作法,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結合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在全國率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進行專項審計。另一方面可參照浙江省的作法,由浙江省國、地稅稅務機關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國稅發[2011]76號)文件,要求或鼓勵納稅人聘請稅務師事務所就其社保費出具年度清算鑒證報告。
四、今年國家審計署將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此項工作已被列為2012年“民生審計”的重點,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相關各地稅務機關做好配合審計的各項工作。因此,各地要以本次審計為契機,學習上海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已連續四年組織稅務師事務所參與社保基金審計工作的經驗和做法(詳見注稅簡報總第十三期和五十六期),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爭取通過政府采購方式,使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參與社保基金審計和社保費鑒證工作。
五、為幫助各地更好地組織和推動此項工作,現將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規費處《關于發揮稅務代理作用加強社保費征管的指導意見》附后,供參考。
請各地協會接此通知后,抓住機遇,認真研究,做好行業宣傳,擴大行業影響,積極組織和推動此項業務拓展工作,爭取有所突破。如遇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反饋。
聯系部門:業務援助部
聯系人:瞿冰若
聯系電話:010-68413988轉8405
傳真:010-68414192
附件: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規費處《關于發揮稅務代理作用加強社保費征管的指導意見》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