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備選庫的管理,現將重新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10月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選聘中介機構
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提高中介機構服務質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選聘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出資企業,是指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公司)。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公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選聘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是指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審計、評估、咨詢、經濟鑒證和法律服務等有償服務行為。
第四條 選聘中介機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應當在自治區國資委公布的備選庫中依法依規擇優選聘中介機構。與企業所在地有關規定存在沖突的,經自治區國資委同意,可以依據企業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在中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獨資、控股子企業選聘中介機構的,以所在地法律和行業標準規范執行。無明確規定的,依據本辦法執行。
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聘請備選庫外中介機構的,由出資企業向自治區國資委提出申請。
第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在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中介機構入庫、出庫、評價等工作的操作。
(二)審定備選庫名單及中介機構評價結果。
(三)指導和監督出資企業對中介機構的選聘、評價和異議處理工作。
(四)研究解決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 出資企業在選聘中介機構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企業及其獨資、控股子企業中介機構選聘工作。
(二)接受自治區國資委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備選庫的建立
第八條 自治區國資委通過公開選聘方式建立備選庫,并進行分類管理。
第九條 備選庫分為以下四類:
(一)評估類。
(二)審計(含改制審計)、經濟鑒證類。
(三)法律服務類。
(四)管理咨詢類。
第十條 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正常執業。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組織架構、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四)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社保。
(五)非獨立法人的中介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單獨申請進入備選庫;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滿足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分別提交申請進入備選庫。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應具備的專項條件:
(一)評估類
1.資產評估
(1)具備財政部門核準的資格資質。
(2)至少有8名(含)以上資產評估師,且通過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年檢。
(3)機構設立時間3年以上。
2. 涉及房地產、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資產評估項目的,依據其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不再設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二)審計、經濟鑒證類
1.一般審計、經濟鑒證類
(1)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核準的資格資質。
(2)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2. 改制審計類(不含清產核資審計)
承接企業改制審計業務的機構在一般審計、經濟鑒證類入庫條件基礎上還需具備近3年從事過市級(含)以上國有企業改制審計業務3項(含)以上的條件。
(三)法律服務類
1.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核準的資格資質。
2.有15名以上專職律師。
3.設有國資業務總審負責人;中介機構負責人、國資業務總審負責人3年內無任何不良記錄。
4.執業人員近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產生任何不良記錄。
(四)管理咨詢類
1.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改制重組、風險管理、稅務、招標代理、安全生產、上市咨詢服務以及工程設計、造價等,國家或行業有特殊資格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資質。
2.有10名以上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咨詢人員。
第十二條 申請入庫的中介機構,應向自治區國資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含承諾函)。
(二)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表。
(三)中介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相關負責人身份證明和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審驗)。
(四)中介機構上一年度依法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報表。
(五)中介機構執業資格、資質證書復印件(原件審驗)。
(六)中介機構相關負責人基本情況表,注冊執業人員登記表,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發證機關認可的其他形式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上一年度通過有關部門年檢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中介機構執業誠信記錄證明材料(可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或其他第三方社會組織機構任何一方出具),重點包括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含違法犯罪記錄、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行政監管措施等),以及中介機構執業過程中的良好記錄(含納稅情況、履約情況、各類榮譽信息等)。
(九)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中介機構相關負責人誠信記錄證明材料(可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或其他第三方社會組織任何一方出具),重點包括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含違法犯罪記錄、含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行政監管措施等),以及中介機構執業過程中的良好記錄(含納稅情況、履約情況、各類榮譽信息等)。
(十)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執業經驗證明材料(含委托服務合同、客戶滿意度反饋表等)。
(十一)中介機構章程以及關于組織架構、質量控制、風險等管理制度文件復印件。
(十二)中介機構為執業人員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
(十三)自治區國資委要求提供的或者中介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備選庫的選聘程序
第十三條 自治區國資委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備選庫選聘入庫更新工作。自治區國資委在備選庫更新前、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中介機構可向自治區國資委申請進入備選庫。
申請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公告要求向自治區國資委提交申請材料。
更新公告載明各類中介機構入庫資格條件、申請材料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截止時間、評審規則等事項。
第十五條 自治區國資委按照以下程序開展材料的驗收審核、綜合評價及結果公布工作:
(一)中介機構提交材料不齊全的,自治區國資委應當一次性告知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應當收到一次性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材料,逾期提交或者再次提交材料不齊全的不予接收。
(二)對提交材料的中介機構,由自治區國資委根據中介機構的資質、業績、執業人員結構以及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決定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名單。
(三)自治區國資委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名單和入庫合同簽訂時限。
第四章 備選庫的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與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簽訂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備選庫入庫合同,并對備選庫進行動態管理。
未在公告限期內簽訂入庫合同的中介機構,經聯系提醒仍未反饋的,視同自動放棄備選庫資格。
第十七條 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應當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本機構重大事項信息:
(一)中介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資質、主營業務范圍、執業人員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中介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自治區國資委。其中執業人員變更指占中介機構總執業人員30%以上發生變更或執業人員變更后不符合入庫條件的情況。
涉及中介機構名稱、資質和主營業務范圍變更的,自治區國資委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變更信息。
(二)中介機構或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行政監管措施的,應當自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自治區國資委。
中介機構發生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或違反合同約定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自治區國資委依據合同約定對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服務質量進行合同期內總評價,合同期內自治區國資委可視情況對備選庫中介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評價標準由自治區國資委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評價程序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出資企業按要求向自治區國資委報送評價材料。
(二)中介機構按要求進行自評,并向自治區國資委報送自評情況。
(三)自治區國資委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自治區國資委將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公示備選庫內中介機構評價結果。
中介機構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自治區國資委可依據合同約定暫停中介機構備選庫資格并限期整改,無法完成整改的可直接取消其備選庫資格。
第二十二條 已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因自身原因申請退出備選庫的,應當向自治區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根據有關規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中介機構被查實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備選庫資格,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1. 中介機構或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2. 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誠信行為的?! ?/span>
3. 泄露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4. 因執業行為導致被服務單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中介機構被查實有下列情形的,暫停其承接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新業務(以下簡稱暫停服務),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1.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導致中介機構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格資質條件的。
2. 中介機構或機構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受到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行政監管措施等。
3. 所出具的執業報告經審查有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4. 因涉及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中介機構信息發生變更情形,逾期不書面報告自治區國資委的。
5. 合同期內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6. 其他不符合自治區國資委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根據第二十三條(二)規定予以暫停服務的,按如下情形處理:
1. 中介機構被查實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中第2款規定情形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要求在限期內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的,暫停服務期從自治區國資委發布暫停服務公告之日起計算,暫停服務期不得少于12個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行政監管措施等處理決定中有停業整改要求期限的,暫停服務期不得少于處理決定中停業整改要求的期限。
2. 中介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中第2款規定情形,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要求在限期內報告有關情況的,自治區國資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暫停服務公告,暫停服務期從自治區國資委發布暫停服務公告之日起計算,暫停服務期不得少于6個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行政監管措施等處理決定中有停業整改要求期限的,暫停服務期不得少于處理決定中停業整改要求的期限。
3. 中介機構被查實存在第二十三條(二)中第1、3、4、5、6款規定情形的,暫停服務期從發布暫停服務公告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3個月,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暫停期限。
4.中介機構在暫停服務期內不得承接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新業務;已承接的原業務可繼續按合同履約。
5. 暫停期限到期且整改完成后,自治區國資委按相關程序組織核查無誤后予以公告,并恢復備選庫資格,繼續履行合同。暫停期限到期后中介機構仍未完成整改的,繼續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完畢或合同到期終止。
6. 暫停期限內中介機構未進行整改的;或在暫停期限內再次出現第二十三條(二)第2、3、5款規定情形的;或直至合同到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備選庫資格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因放棄或被取消備選庫資格等原因出庫后,再次入庫按如下情形處理:
(一)中介機構自行申請退出備選庫、以及未按期簽訂入庫合同視為自動放棄入庫資格的,在重新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資質條件后,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請進入備選庫。
(二)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一)規定被取消備選庫資格的中介機構,自治區國資委三年內不再接收其進入備選庫的申請。被取消資格的中介機構與出資企業已簽訂的服務合同視為中介機構違約,合同自動解除。
(三)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規定被暫停服務的中介機構,在暫停服務期內或合同總期限內未完成整改被取消資格的,可在完成整改后于下一年度再次申請進入備選庫。
第五章 中介機構選聘
第二十六條 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選聘中介機構,由出資企業具體負責,接受自治區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
出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選聘中介機構的具體辦法,經董事會審定后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自治區國資委已設有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不得再建備選庫;出資企業原建立的備選庫應當廢止。
出資企業中金融企業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出資企業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出資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結合實際需求情況、金額大小、技術標準等因素自行選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單一來源和詢價等方式選聘中介機構并簽訂服務合同。
出資企業應當在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中介機構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取消備選庫資格或暫停服務致使影響繼續履行合同為出資企業提供服務的,出資企業可以要求中介機構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的,應當綜合評價中介機構的資格資質、行業信譽、經營規模、從業經驗、具有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情況以及收費水平等因素,擇優選擇。
第二十九條 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將最低價作為唯一選聘標準。
(二)不得聘請同一中介機構同時從事同一項目的審計和評估業務。不得聘請同一中介機構同時從事同一項目的清產核資和審計業務。
(三)除特殊情況外,中介機構連續承擔同一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應不少于2年,不超過5年。確因申報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長聘用年限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自治區國資委核準。但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承擔同一企業審計業務不得超過5年。
(四)出資企業聘請中介機構承擔財務決算審計業務服務期限內,不得聘請同一中介機構及其關聯中介機構承擔其他利益相關業務。
(五)企業改制重組時,不得聘請參與該企業上一次資產評估未超過兩年的中介機構和資產評估師。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中介機構獨立執業。
前款所稱同一中介機構包括同一機構,不同機構的機構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控股人相同,不同機構相同項目責任人、集團內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等情形。
第三十條 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后,應當將選聘程序記錄、選配結果、服務合同和執業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歸檔,并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保管期限。
第六章 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和自治區國資委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有權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參加出資企業組織的中介機構選聘。
以獨立法人名義入庫的中介機構不得混用總部機構或集團機構內其他地區分支機構的相關資格和業績參與企業選聘。
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可以派員參加自治區國資委及出資企業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合同約定,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并出具合法、真實的執業報告。
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制度的規定。
中介機構應當組織符合備選庫條件和企業選聘實際需求的項目團隊為出資企業提供服務,不得以不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或從業人員為出資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涉嫌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行為的,自治區國資委或出資企業可以暫停服務合同進行查證。
經查實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經查實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第2、3款情形,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自治區國資委拒絕其所在的中介機構申請入庫,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不得聘請其所在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自治區國資委可以提請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對其進行處理。
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或違反有關規定行為導致服務合同不能履行的,出資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可以解除服務合同,要求中介機構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出資企業在選聘中介機構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行為的,由自治區國資委責令限期改正;出資企業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出資企業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企業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個人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管理的其他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委托監管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選聘中介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執行。無明確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企業的參股子企業選聘中介機構事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選聘中介機構事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內”、“未超過”、“不少于”包括本數;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稄V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工作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5〕54號)同時廢止。
附件:自治區國資委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備選庫入庫合同(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