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收費舉報投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第六屆二十二次會長專題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5月17日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收費舉報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收費管理工作,維護中稅協和稅務師行業形象,保障會員及相關人員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稅務師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投訴,是針對中稅協網站首頁“收費信息公示專欄”的收費內容,具體包括:
(一)未按“收費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的會費、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費、業務培訓費等標準收費的;
(二)對中稅協按規定組織的自愿參與的不收費項目收費的;
(三)存在強制入會并收費的。
舉報投訴內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舉報投訴的范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
(二)針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進行舉報投訴的;
(三)超出中稅協職責范圍的;
(四)不屬于本辦法舉報投訴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舉報投訴人可通過“收費信息公示專欄”下設的“稅務師行業協會亂收費舉報投訴”欄目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條 中稅協秘書處辦公室負責統一受理舉報投訴事宜。辦公室收到舉報投訴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辦公室應當根據舉報投訴情況和職責分工報中稅協領導或轉有關部門辦理。
屬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對已經處理完畢且已回復的相同舉報投訴事項再次舉報投訴的;
(二)對已受理,且正在辦理的舉報投訴再次舉報投訴的;
(三)不屬于本辦法舉報投訴范圍的其他情形。
對于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投訴,辦公室應當以適當形式告知舉報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中稅協秘書處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處理涉及中稅協收費的舉報投訴。涉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收費的舉報投訴由中稅協轉交各地方稅協負責處理,將結果反饋中稅協。
第六條 為便于反饋,舉報投訴原則上以實名提出。舉報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舉報投訴人的姓名、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舉報單位的名稱;
(三)具體的舉報投訴事實、理由以及請求。
第七條 舉報投訴承辦部門自收到交辦的舉報投訴后,應及時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協會領導審核后,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饋結果。
舉報投訴一般處理流程為:
(一)核實情況。承辦部門根據投訴舉報內容,及時進行核實,必要時可組織人員實地核查;
(二)溝通了解。如有必要,可與舉報投訴人進行溝通,確認事實、理由,聽取舉報投訴人請求;
(三)提出意見。承辦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稅協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四)領導審核。承辦部門就舉報內容及處理意見形成文字材料,報協會領導審核;
(五)反饋結果。承辦部門將審核后的結果反饋給舉報投訴人,并將材料及反饋結果報辦公室備案留存。
中稅協轉交各地方稅協負責處理的舉報投訴參照上述流程辦理,并將最終結果反饋中稅協,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第八條 中稅協按一般處理流程辦理的舉報投訴,辦理期限為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按期辦結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為10個工作日,并向舉報投訴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中稅協轉交各地方稅協負責處理的舉報投訴參照上述時限辦理。
第九條 中稅協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對舉報投訴的事項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舉報投訴情況屬實的,屬于中稅協職責范圍內的,由中稅協限期改正;屬于地方稅協職責范圍內的,由地方稅協限期改正,將結果報中稅協并反饋給投訴舉報人;中稅協將按季匯總相關情況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二)投訴情況不屬實或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舉報投訴范圍的,向舉報投訴人作出說明。
第十條 建立定期信息交換機制。每季匯總舉報投訴情況,根據監管職責和權限,分別向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并根據主管部門意見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稅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