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精神,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比對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通過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和實地調查等方法進行核實,從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這其中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比對分析,主要借助機算計輔助比對,但因計算機網絡并不完善,所獲取信息數據有一定的局限性,日常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在基層主要還是以人工分析為主。因此,納稅評估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直接影響納稅評估的質量。從納稅評估工作需要評估人員既精通稅收業務知識、財會知識,又能熟練操作計算機,而且能夠依據國家的稅收政策及自身綜合知識和素質,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的復雜的要求來看,具備這樣條件的稅收評估員并不多見,在如何解決納稅評估人員不足機制時,注稅行業的注冊稅務師應是一個較合適的服務主體,注冊稅務師所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為納稅評估提供專業服務。
一是注冊稅務師為納稅評估提供服務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建立以納稅評估為核心,稅收征收、稅收稽查等新型稅收管理模式的需要。納稅評估作為稅收征收和稅收稽查的中間環節,其本質是連慣前后二者的職能,讓稅收管理沿著良性的道路發展下去,達到最佳的稅收管理結果。也就是以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納稅評估為核心,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現代新型稅收征管模式。這里以納稅評估為核心,是在納稅人主動申報的基礎上,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核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納稅人主動申報資料正確與否,直接影響納稅評估的質量,而注冊稅務師在實際涉稅服務中,有一部分的專業職能也就是為納稅人提供代理納稅申報等涉稅服務。如果注冊稅務師在納稅人主動申報的這個環節,把握住納稅申報的準確與真實性,接下來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必然水到渠成。因為,注冊稅務師的本職也是維護是國家稅收征收、保障納稅人合法的權益等,作為中介性質的注冊稅務師客觀公正的做好涉稅服務是其基本職責要求。因此,注冊稅務師可為納稅評估提供服務,而且這個服務是前瞻性的服務,對建設新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有重要的意義。
二是注冊稅務師為納稅評估提供服務是注稅行業發展的需要。注冊稅師行業從誕生那時起,就注定要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等稅收事業服務。注冊稅務師是國家稅務總局為進一步強化稅收管理,為納稅人提供更完善的納稅服務,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涉稅服務行業。凡是相關涉稅的服務項目,注冊稅務師行業都有責任積極的參與,這不僅是注稅行業的屬性所決定,而且也是進一步落實《注冊稅務師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大力發展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需要。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在某種方式上是一種查資料,案頭分析的稅收管理方法,也是稅務機關,面對日新月異的經濟發展,稅收管理進一步復雜,在積極引起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個稅收管理活動。應當說,納稅評估把稅收的強制性和剛性的一面暫時隱去,出現在納稅人面前的是函告、約談等服務式的專家評估,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與其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為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建設起一個溝通交流的方式方法,而這個方式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納稅評估。評估的本質是相互平等的論證某個疑點和焦點,最后能夠取得一致意見。稅務機關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已經把稅務機關自身放置在一個與納稅人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函告、約談,并沒有立即跟進采取強制措施。通俗的講,納稅評估就是一次“友情提醒”,讓納稅人及時改正不當的思想和行為。以上納稅評估各種服務方法和措施與注冊稅務師日常工作要求基本相一致,而且注冊稅務師的服務更能取得納稅人的認可和信任,因為注冊稅師在涉稅服務中沒有行政色彩,納稅人對此較放心和偏愛,可以說注冊稅務師的服務是納稅人真正需要的服務。因此,注冊稅務師為納稅評估提供服務是注稅行業發展的需要,也是納稅服務理念建設的結果。
三是注冊稅務師為納稅評估提供服務是政府采購中介服務項目。建設高效的政府,打造新型的征納關系,是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必然。其中政府采購中介服務,把一部分服務職能打包給社會中介服務去完成,不僅從效率上提高政府的形象,而且在成本和效益上會有大的突破。稅務機關的一些涉稅服務職能,完全能夠用政府采購的方式,借住社會中介力量和能力,去更好的完成納稅服務項目,這不僅解放了稅務機關復雜繁瑣的稅收環節,而且能夠大大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國外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社會中介力量來完成事務性的稅收工作,稅務機關主要精力都集中在選案稽查、打擊違法行為上。納稅評估,納稅自查之類事務性的工作都由社會中介機構去完成,這是減少政府運營成本,節約納稅人貢獻的稅收,維護稅務機關執法形象,真正為納稅人所想,體現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所在。注稅行業作為稅收管理中的社會中介稅收專業服務力量,對于稅收事務性的項目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納稅評估僅是其中之一。因此,把納稅評估的工作作為政府采購中介服務的項目,其一是對稅務機關有利,降低了稅收管理成本,減少了稅務機關涉稅風險,其二是對納稅人也有益。納稅人并不希望任何涉稅事項都直接與稅務機關打交道,他們更多的精力需要用企業生產經營上。稅務機關上門指導盡管是服務行為,但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上門就是為了稅而來,納稅人有著本能的排斥。如果這些事務性的事情由注冊稅務師去服務辦理,其內容和行為就發生本質的變化,納稅人更愿意接受一個中介的服務,注冊稅務師與納稅人沒有利益的沖突,更容易溝通和交流。所以說納稅評估作為政府采購項目,注冊稅務師有條件有能力為此提供服務。(萬利 2010-11-25)